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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的通知
作者:王玲玲   发布日期:2013-03-06  浏览次数:

各单位全体人员:
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(国税发[2006]162号)规定,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(扣除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),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须在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-3月31日内办理申报工作。
  申报方式主要有自行申报和委托申报两种。
  自行申报需本人填写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一式两份,携带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及电子版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于3月31日之前到南关区地方税务局营业大厅办理申报事项。(税务申报大厅办公电话:81795119或81795120,地址: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)。
  需要委托财务处办理纳税申报的老师请3月15日之前将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一式两份、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电子版、委托申报协议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(A4纸),交到本单位税管员处,由税管员统一送到财务处管理科213室,财务处代您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事宜。3月15日之前没有将相关材料送到财务处的老师我们视为自行申报。
  财务处已经把各位老师的2012年工资、薪金年所得额等相关数据统计完毕,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老师的数据我们会通过各单位税管员转交给各位老师,如果对统计数据有异议,请联系财务处管理科。

  联系电话:85099359
  联 系 人:杨利 赵成宏

  附件:1.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
     2.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
     3.委托申报协议

财务处
2013年3月5日